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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介绍
章    程
理事会成员
会    员
申请入会的有关事宜
简    报
网上技术交易有关表格
章  程

龙口市民营科技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龙口市民营科技促进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由龙口市民营科技企业组成,采取自愿结成,属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广大民营科技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科技企业改革的方向和新的运行机制,努力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蓬勃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为发展龙口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龙口市科学技术局(业务指导部门)和龙口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山东省龙口市新城区港城大道1001号龙口市科技局155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坚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探索我市民营科技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与模式,探讨民营运行机制在科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出政策建议。
(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民营科技发展中的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专题报告和人员培训。
(三)推动技术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为会员牵线搭桥,无偿提供“龙口网上技术市场”的技术交易服务,组织协调科技、经济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开展信息交流和沟通,追踪调研民营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同政府有关部门为民营科技企业排忧解难,为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服务。
(五)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有关的学术会议、讲学、考察、展览等活动,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开拓市场。
(六)编辑出版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必须是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民营科技机构;
(四)在科技和经济发展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审查是否符合会员条件;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分组机构;
(七)决定各专业分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分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成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成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成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分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龙口市科学技术局 承办:龙口生产力促进中心 龙口市民营科技促进会
地址:龙口市行政中心  邮编:265701